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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政策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條例”) 的通知

a. 民生信貸有限公司 (“民生信貸”)承諾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 (“條例”)下有關管理個人資料的規定,保障民生信貸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私隱、保密性及安全。民生信貸同樣承諾盡力確保民生信貸的所有僱員及代理堅守這些責任。

b. 民生信貸可能不時就開設或延續賬戶、成立或延續信貸安排(“信貸”) 或提供財務服務 (“服務”)或遵守任何法律或監管或其他機關發出的指引或要求而要求閣下向民生信貸提供資料。

c. 若有關的資料未能提供,或會導致民生信貸不能夠開設或持續閣下之賬戶,成立或延續閣下之信貸或向閣下提供服務

d. 閣下有關的資料亦會在閣下日常與民生信貸交往中以下列方式被收集:

i. 直接向閣下收集的資訊,如開設或延續賬戶、成立或延續信貸或提供服務時;

ii. 閣下開出支票或存入款項時;

iii. 在閣下致電民生信貸、造訪民生信貸的網站、使用民生信貸的行動應用程式或服務,檢視民生信貸的線上廣告時 (其中部份資料將透過“Cookies”形式收集)、或以其他方式與民生信貸聯絡;

iv. 將民生信貸針對閣下所收集的所有資訊加以結合;

v. 公眾可查閱資料, 例如: 土地註冊處紀錄。

e. 閣下的有關資料 (不論是在閣下與民生信貸的關係終止前或後又或者閣下之信貸或服務獲提供與否) 可能會用作下列用途:

i. 處理向閣下或以閣下作為擔保人或第三方抵押品提供者的其他人提供信貸或服務的申請,及其日常的運作;

ii. 進行信貸審查;

iii.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貸審查及債務追討;

iv. 確保閣下的信用維持良好;

v. 透過民生信貸的服務提供者或策略伙伴為閣下提供優惠、服務或資訊;

vi. 為閣下設計相關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推廣財務服務;

viii. 為民生信貸的產品及服務質素作調查;

ix. 確定閣下對民生信貸的負債款額,反之亦然;

x. 向閣下及為閣下的責任而提供抵押品的人士追討欠款;

xi. 根據對民生信貸、其代理、或/以及其附屬公司 (不論在香港或境外) 不時適用的法律、規令、規則、命令、判決、司法解釋或指令 (不論有否等同法律的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監管機構之要求、守則、指引、政策、慣例、常規、建議或要求 (不論強制性與否) 而作出的披露;

xii. 使民生信貸的實質或擬承讓人,或民生信貸就一名客戶的交易中的權益的參與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就該項交易作出評估;

xiii. 進行 (根據條例訂明及容許之) 配對程序,比較閣下與其他人的信貸檢查、進行資料確認或另外的資料提供或確認;

xiv. 進行客戶信貸評分、作出數據準備或進行研究 ;

xv. 維持閣下之信貸記錄 (不論閣下與民生信貸或資料接收者是否存有關係) 作現在或未來參考之用;

xvi. 任何法律下容許的其他目的;及

xvii. 與上述相關的其他目的。

f. 民生信貸會將閣下的資料保密,但民生信貸可以在其獨家酌情決定權下,將有關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作以下所述的用途:

i.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就與民生信貸業務運作有關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賬、債務追討或証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不論在香港或境外) ;

ii. 任何民生信貸的分行、子公司、控股公司、受民生信貸控制或與合共控制之附屬公司 (不論在香港或境外),監管機構,律師及核數師 ;

iii. 任何對民生信貸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就有關資料有保密承諾而與民生信貸同屬一集團的公司;

iv. 信貸資料機構,及當欠繳款項時,債務追收代理;

v. 任何與閣下有交易或閣下擬與其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或信用卡發咭公司;

vi.任何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或民生信貸的策略伙伴;

vii.任何對閣下之任何或所有債務作出或擬作出擔保或提供或擬提供第三方抵押品的人、代理以及/或賣方;

viii. 任何與民生信貸已建立或擬建立任何業務關係的人;

ix. 任何根據民生信貸或其分行需遵守的法律要求而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

x. 任何民生信貸的實質或擬承讓人,或任何民生信貸就一名客戶的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讓人;及

xi. 根據對民生信貸、其代理、或/以及其附屬公司 (不論在香港或境外) 不時適用的法律、規令、規則、命令、判決、司法解釋或指令 (不論有否等同法律的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對民生信貸或其任何分行有約束力的監管機構之要求、守則、指引、政策、慣例、常規、建議或要求 (不論強制性與否) 而作出披露的人士。

g. 資料可根據條例容許的程度下轉移到海外。

h. 根據本通知書下所披露的資料均有受到資料接受者根據該接受者之國家的法律而需向其他人披露的可能性。

i. 在民生信貸批出信貸安排予閣下或其他閣下作為擔保人之借款人時,閣下同意閣下之客戶信貸資料可被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在欠賬時提供予債務追收代理,而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 (“守則”) 容許,如閣下或該借款人有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的記錄,閣下的賬戶資料可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至還清所有拖欠還款的日期起計之五年。此外,如閣下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金額被撇帳,不論閣下的帳戶還款資料是否顯示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閣下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繼續保留5年,或由閣下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閣下已獲解除破產令的5年止 (以較先出現的情況計算)。

ii. 閣下在該貸款全數清還而借貸賬戶結束時,有權指示民生信貸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刪除與該已結束賬戶有關的任何帳戶資料,條件是在緊接賬戶結束前5年內,賬戶並沒有出現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

iii. 就此通知書而言,“帳戶資料”可包括帳戶一般資料 (例如帳戶的成立日期、償還條款、閣下是作為借款人抑或是擔保人、獲批的貸款額等等) 及帳戶的還款資料 (例如還款額、未付的欠款額、拖欠款項資料包括拖欠貸款的數額及日數)。

j. 民生信貸有權根據守則的容許下不時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使用及獲取有關閣下的資料。除此之外,下列關於閣下及閣下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會被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於信貸資料庫內產生按揭宗數,讓信貸提供者共用:-

i. 個人的姓名;

ii. 個人的身份 (即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

iii.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地址;

vi. 帳戶號碼;

vii. 信貸種類;

viii. 帳戶狀況 (生效、已結束、已撇帳等);及

ix. 帳戶結束日期。

k. 根據條例及守則的條款,任何人士均有權:-

i. 查詢民生信貸是否持有其個人的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ii. 要求民生信貸對其不準確的個人資料作出更正;

iii. 查悉民生信貸對有關資料的政策及實務,並獲知民生信貸持有其個人資料的類別;及

iv. 如與個人信貸有關,可要求獲知何等資料會經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或債務追收代理披露,以及可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l. 根據條例的條款,民生信貸有權就處理查閱有關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的費用。

m.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資料更正,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資料種類等要求,應向以下人士提供:
民生信貸有限公司
資料監管員
九龍尖沙咀東麼地道62號 永安廣場6樓606室
電話:(852)3107 1226
傳真:(852)3107 1400

n. 本通知不會限制條例賦予閣下的權利。如本通知之中英文版本內容有任何歧異,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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